律师:
您好!
我之前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0年。因经营困难,该公司两年前安排我与现在所在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并未发生变化。当时,因接受了公司的安排,未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
现在,我所在的企业无故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想主张经济补偿,在计算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能否将在之前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答: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五)其他合理情形。”
本案中,您因服从原用人单位的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未向您支付过经济补偿。因此,新用人单位无故向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您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可以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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